新增修正本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5年7月24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
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事項
(一)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前十五日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
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飛航高度不得超過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不得裝載《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應遵守操作限制規定。
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飛航。
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航。
應於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工具延伸飛航距離。
操作人不得同時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操作人應隨時監視無人機及周遭狀況。
應避免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不得於移動中的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八十七海浬(約160公里)。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飛航高度低於四百呎,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
(五)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規定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
本縣公告禁止或限制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供民眾查詢。
一、
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事項
(一)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前十五日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
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飛航高度不得超過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不得裝載《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應遵守操作限制規定。
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飛航。
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航。
應於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工具延伸飛航距離。
操作人不得同時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操作人應隨時監視無人機及周遭狀況。
應避免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不得於移動中的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八十七海浬(約160公里)。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飛航高度低於四百呎,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
(五)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規定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
本縣公告禁止或限制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供民眾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