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十八屆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表揚」活動訊息
凡家庭中二人以上領有政府所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三年以上,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之家庭均可參加評選。
推薦表請於104年8月10日前送本府社會處初審後推薦8個家庭參加評選。
旨揭實施計畫及推薦表請逕至本府網站-社會處-志願服務專區-最新消息處下載。
推薦表請於104年8月10日前送本府社會處初審後推薦8個家庭參加評選。
旨揭實施計畫及推薦表請逕至本府網站-社會處-志願服務專區-最新消息處下載。
